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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5月08日|分类:房产纠纷 |504人看过


有网友问: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是只能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还是可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答:                      

您的这个问题涉及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管辖究竟属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还是属于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的问题。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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