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化名)和小军(化名)两人于200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两人婚姻关系还算融洽,但是到了后来因为子女教育问题以及小丽和婆家关系相处不融洽,双方于2017年开始频繁争吵。
2018年4月,小军瞒着小丽将夫妻俩2016年购入的一套房产出售,所得房款全部打入婆婆名下的账户。
此前,双方的婚姻已因各种其他原因亮起红灯,小丽于6月份搬离了两人的小家。在知道小军私自出售房产后,更坚定了其提起离婚的决心。今年7月份,小丽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涉及财产有案涉房屋售房款、车位、存款等。
离婚诉求:不予支持
虽小丽坚决要求离婚,但小军明确表达了不同意离婚的意愿。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处理问题方式上均有不当之处,且未注意及时划出大家庭与小家庭的界限,有效地减少长辈对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不当介入。本案数次调解中,小军表示愿意在家庭关系最为简单的三口之家的核心家庭中好好经营及陪伴孩子成长。
家事调查员出马:
考虑到婚生子明明已经满十岁,经办法官启动家事调查员机制,由家事调查员介入与两人婚生子沟通,婚生子也表示希望能继续维持家庭的完整。
心理咨询师介入:
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意见:在心理咨询师单独与小丽及明明接触后,心理咨询师认为明明对于父母双方的关系比较敏感,其沙盘测试结果显示其不希望父母离婚。
故,法院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认为小丽主张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依据尚不够充分,不予以支持。双方现已是分居状态,希望双方藉此充分冷静并慎重考虑后在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础上正确对待婚姻家庭及夫妻感情走向。
理由:虽然首付款是从小军账户支付,但其来源是双方出售共同房产所得款项。同时,小丽每月把按揭款转至小军账户,再由小军支付,应认定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每月按揭款,
但,在小军的财产申报、法庭陈述以及法庭询问中,对于该房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小军的主张发生过变化。
1、在开庭审理时,虽经法庭几次询问,小军坚持主张房产是其母亲所购,自己只是作为代理人在买卖协议上签字。小军完全否定了案涉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并且主张购房款是其代母亲所付,还有部分购买款是母亲的。
2、在本院责令小军提供购买款为其母亲所出的证据而其无法提供时,小军改变其主张,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他母亲有份额,并且没有提供其母亲出资的证据。
3、案涉房产售房款项进入其母亲账户后,其母短时间内就将剩余款项提走,小军亦未向小丽告知该情况。
故,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依法认定小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案涉房产剩余售房款项95万元确有隐瞒、转移的情况,依法支持对该笔款项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考虑小军隐瞒、转移的情况,本院酌定小丽分割55%,小军分割45%。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数额巨大,且故意隐瞒的,对于财产可以予以分割,对过错方可以不分或少分。通常,只有在离婚时才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但分居期间是隐匿财产的高发期。如本案所体现,小丽因夫妻双方产生矛盾而暂时分居,在分居期间,小军未将出售房产的情况告知小丽,且购房款汇入小军母亲账户,直至小丽起诉,通过调查,小丽才知悉相关情况,其权利受到损害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对于部分财产的处分,并不影响其他财产的共同共有性质以及双方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来源:海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