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买房,夫妻两人加上未成年孩子的名字或者单独写未成年子女一人的名字的情况屡见不鲜。
到离婚时候,这套房子该怎么分割?
孩子的份额到底归谁呢?
这周我们就对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中,产权人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作一个分析。
离婚时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财产,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看了之前系列的文章,知道了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只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财产涉及到第三人的话,那么这些财产只能另案起诉。
这话是没有错,但是这个第三人到底包括不包括夫妻双方的未成年子女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民代理和离婚案件分案审理问题的解答』(『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13年第3期)中,第二条第一点明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处理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文)等相关文件精神,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能够查明并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含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财产)和共同债务,应在离婚案中一并处理。
这就明确了:离婚时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财产,应当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
在办理的离婚案件中,有遇到过承办法官或者对方律师认为房屋产证上有未成年子女的名字,由此提出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不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观点。但在我方提出对应的法律依据后,最后都毫无争议得一并处理了。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中有子女的,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共有。在房屋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我猜想你看到“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字样会有点蒙圈,不知道到底是什么鬼。
【按份共有】是指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说白了就是根据份额比例,来对应享有所有权。
比如说,有的人购买学区房,听说要在学区房的产证上有名字才能享受到入学待遇,所以就在亲戚的产证上加上名字,注明份额为1%,这个1%就是按份共有的意思。
【共同共有】指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共有一共有两个形式,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如果提到共有,那就是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两种形式中的一种。
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中有子女的,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共有。在房屋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
处理房产权利时,可以适当调整子女所得比例
前面刚说了,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中有子女的,则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同共有。在房屋登记中未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共同共有。那么如果没有约定按份共有,则被推定为共同共有的话,那在离婚时候这房屋到底怎么分?夫妻孩子三人等分吗?是不是孩子就有三分之一的比例?
答案是否定的。
鉴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法院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根据我的办案经验来看,如果双方均不提要改变孩子所得比例的话,那么法官也不会主动调整比例。但如果一方抛出未成年子女未出资,也不承担还贷义务,在处理房产权利时法院可适当调整子女所得的比例的观点后,法官一般是会调整未成年子女所得的比例,将孩子比例调整到20%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偶尔也遇到过调整到10%的案例。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
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2005年第3期)中对此问题予以解答。该问答中的问题六、夫妻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人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则该房屋所有权人如何确定?
答:物权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享有和变动需有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观表现形式,通常不动产物权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式为登记。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应区分外部效力与内部效力。对外效力是指基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一旦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受法律保护;对内效力则应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权利人。
实践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有时将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子女一人。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即为该未成年子女,而应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但是,对于因房屋产生的债务,应由夫妻负责偿还
由此可见,在这个问题上最主要的是需要考量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因此,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否则通常仍然将该房屋视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财产。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不是存在相反的证据,那就要靠各方来举证了。
需要补充的是:就房屋产权只登记为未成年人的处理程序上,有不少地区的法院是认为不应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而需要另案处理的,比如深圳地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5月修订)二十八条:夫妻双方在婚烟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来成年子女名下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在离婚件中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