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小王(2005年出生)的父母于2018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小王随其母亲于某生活,由其父亲王某每年支付抚养费4000元,此后小王随于某生活至今。2019年小王因患有蛋白尿、慢性肾炎综合征多次就医诊疗,花费医疗费若干。小王诉至法院请求其父王某承担其因治病花费医疗费的50%。王某辩称,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应包含教育费、医疗费,王某已经按照调解书确认内容每年支付了固定数额抚养费,无需单独再负担医疗费。请求法院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经审理查明,小王因病治疗产生的合理医疗费为5000元,判决由王某承担50%即2500元,王某主张医疗费已包含在其支付的抚养费内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在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另行负担子女的医疗费?夫妻离婚后,对子女仍负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夫妻一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抚养费支出应保障双方负担的均衡。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往往已经实际承担了更多的金钱与感情投入,如果对约定数额外但符合未成年人利益的支出全部不予支持,则会加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负担。既会破坏夫妻双方负担的均衡,也会损害抚养子女一方继续为未成年人进行医疗投入的意愿。
转自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