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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能否排除执行?
从本案裁判规则可以看出,《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四条是多么地重要,希望大家能够重视。
裁判规则 1.尽管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之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前述规定买卖房地产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2.同时,基于房地产限购等政策,杨连飞并不具有购房的资格,其借名购买案涉房屋,规避行政监管意图明显,并非法律法规所保护和鼓励的行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执行。 裁判实例 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4757号 案件索引:杨连飞、杨益新与海门市钢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尽管该规定作为管理性强制性法律规定,违反了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但违反前述规定买卖房地产的行为显然不具有合法性。 同时,基于南京市房地产限购等政策,杨连飞并不具有在南京市购房的资格,其借用杨益新之名购买案涉房屋,规避行政监管意图明显,并非法律法规所保护和鼓励的行为。 杨连飞明知案涉房屋买卖违反前述法律规定,依然与秦家桢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协议》,明知自己不符合购房资格而与杨益新签订《借名合同》,意图规避房地产调控监管,不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关于查封前须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的规定。 二审判决据此认定杨连飞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执行,有相应的理据,杨连飞、杨益新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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