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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赠与的房产应办理过户或公证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20年04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561人看过


在房产没有过户前赠与人是有任意的撤销权,同时办理公证赠与协议的不能随意撤销。所以,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阻止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呢?

第一种方法:尽快办理房产的登记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个法律条文就是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来源,房产属于不动产,权利的转移以登记过户为准,登记过户后就视为权利已经转移,这样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排除适用。

第二种方法:对双方签订的赠与协议进行公证。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个法律条款就是排除赠与人享有的任意撤销权,包括经过公证的合同不适用任意撤销的规定。所以,夫妻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后,受赠人应当尽快督促赠与人进行公证,公证后将排除赠与人适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第三种方法:既不做公证、也不办过户登记,双方在签订赠与协议时明确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第一款规定的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权利,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法律原则,既然如此当事人自愿放弃行使该权利,法律就不应当加以干预,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也有人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为既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改变法律规定的内容,这种行为是否有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这里也不详细论述了,总之不建议采用这种在司法实务中存在争议的方法。下面律小编给大家分享两个实务案例,用以说明上述法律规定在审判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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