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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执业资质:1420120**********
执业机构:湖北言达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民间借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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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公司法 |240人看过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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