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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是否必须符合最低投入限制的规定

发布者:吴婉君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0日|分类:抵押担保 |680人看过


《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本条并未对最低投入证明材料等作出特殊规定,并且从实践操作层面来看,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登记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就可以直接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因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时,并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有关最低投入的限制,亦无须要求当事人提交投资强度评估报告等说明投人的证明材料。但是,如果涉及实现抵押权并要办理变更登记时,仍应当执行有关最低投入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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