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谢XX与被告王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谢XX赔偿残疾赔偿金77845.6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谢XX赔偿误工费15943元;
三、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谢XX赔偿护理费4594.95元;
四、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谢XX赔偿交通费3003元;
五、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谢XX赔偿复查费188.51元;
六、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谢XX赔偿矫形器费551.6元;
七、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谢XX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980元;
八、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谢XX赔偿营养费1400元;
九、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谢XX赔偿续医费6020元;
十、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谢XX赔偿鉴定费1855元;
十一、驳回原告谢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4.3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82.18元,由原告谢XX负担661.05元,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担1221.13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