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重庆市XX公司(以下简称重庆XX公司)、重庆市XX公司西藏分公司(以下简称重庆XX公司西藏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比如壹龙商品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比如XX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藏010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XX公司、重庆XX公司西藏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X,被上诉人比如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人重庆XX公司、重庆XX公司西藏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640元,由重庆市XX公司西藏分公司、重庆市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