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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也能取保和撤案

作者:徐丽红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1次举报

                                       强奸案也能取保和撤案

——记一起未成年人强奸案的辩护分析及成功撤案的办案历程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李x与被害人原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来宁波打工之前,在老家已经同居一年有余。但男女朋友之间,因为经济关系、工作原因等也经常发生矛盾。双方分分合合多次。这次在女友的姐姐介绍下,来宁波一起找工作。两人共同租住了一套公寓。

当晚,女友在自己房间里练瑜伽,犯罪嫌疑人在荷尔蒙的刺激下,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当时以“太累了”拒绝。当犯罪嫌疑人继续搂抱、亲昵时,被害人口头表示不想发生,但并未强烈阻止。犯罪嫌疑人一直认为女友是耍脾气,半推半就而已。于是两人最终发生了性关系。双方整个过程持续时间较长,中间还变化了各种姿势。

结束后,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发生了激烈的言语争执,被害人将此事告诉了自己的姐姐。其姐姐让被害人马上报警,后被害人报警。犯罪嫌疑人没多久即被警方带走。

 

【承办过程】

接受该案时,犯罪嫌疑人已刑拘第7天了,案件已报捕到检察院。被害人提出了一个赔偿价格。但当事人的家属家境非常困难,实在无法接受。当事人在看守里也已经放弃了希望,等待被逮捕。

我们接受案件的第一刻,即安排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在会见时,我们详细了解了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男女朋友相识到相恋的整个过程,以及当晚案发的具体细节。了解清楚后,我们认为该案还是有很大的辩护空间。我们当场根据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进行了分析,为其树立案件的信心,并指导和分析其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应享受的权利。

会见结束后,我们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仔细梳理了几个辩护点:

首先,双方之间的关系不一样,本身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双方同居时间已经一年多。

第二,这次来宁波也是双方一起租住在同一个公寓内。那么被害人报案时所陈述的“双方早已经分手”的说法,明显不成立。

第三,案发的细节过程可以看出,哪怕被害人刚开始不太情愿发生性关系。但从犯罪嫌疑人所陈述的细节,两人在性关系过程中,有多次变化姿势,并中间还变化了地点(从次卧到卫生间,又从卫生间到主卧)。如被害人是被迫的,那其在整个过程中,有多次逃跑的机会。

第四,整个过程显示,被害人的反抗并不激烈,而且身体也无其他受伤。

第五,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即使构成犯罪也应当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在法律上是可以减档处罚的。)

第六,犯罪嫌疑人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这次是初犯、偶犯。

 

【辩护结果】

通过以上的辩护点分析,我们在报捕的七天内,提交了正式法律意见书给检察院,并与未检科的检察官多次沟通,最后检察院也采纳律师的意见,做出了不予批捕决定。当事人因不予逮捕而被公安采取了取保候审。在报捕的最后一天,我们终于顺利接回了当事人。

     此后,该案仍在公安侦查阶段。在公安继续侦查中,我们又积极与被害人取的协商,得到了被害人的刑事谅解书。中间又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最终公安机关对本案做出了撤案处理。自此,我们的辩护工作顺利结束,当事人也没有留下前科记录。

【律师提醒】

在现代社会中,强奸案应该是越来越少了,但是一定犯罪成立,其起步刑是三年以上。目前发生的很多强奸案,主要都是在一定相识的人群中发生的。比如双方曾存在恋爱关系、双方在KTV中曾有暗示发生关系、普通同事或朋友因酒后发生偶然性关系等等。这类案件不同于以前的强奸案件,其犯罪发生的基础不同,犯罪的起因也不同。一定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从案件的细节、双方的关系入手进行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理想的结果。

当然,如果证据明确强奸犯罪已经构成,也可以从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上进行分析。之前本人代理的一起强奸案件,因被害人的体内未被检测出“精液”,之后经过与被告人的口供等综合研判,后以“强奸未遂”辩护成功,当事人的刑期才有可能在三年以下。否则,一旦构成犯罪,且强奸既遂,那必然是三年以上的量刑。因此,如 遇上“强奸”类刑事案件,建议家属一定要尽快找专业的刑事律师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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