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陈某(化名)与方某(化名)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陈某要求离婚、获得儿子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处农村自建房,暂估价值110万元)并要求经济补偿。男方虽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分割存在争议——该自建房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且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常规情况下女方难以直接主张份额。
不利局面
农村自建房不同于商品房,其权属往往涉及家庭共有、宅基地政策等复杂因素。男方很可能主张该房屋系其个人或婚前家庭财产,以及建房出资的款项系男方父母出资的,女方无权分割。若进入判决程序,法院对农村房产的处理通常较为谨慎,女方可能仅能获得少量补偿甚至无法分割。
律师价值
原告陈某委托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徐丽红律师代理本案。徐律师没有拘泥于常规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思路,而是采取以下策略:
精准定性为家庭共有财产:徐律师通过调查发现,该自建房虽登记在男方名下,但该房屋在建房审批表中以家庭户口进行建房申请,有原告和婚生子的户口在内。据此主张该房屋为男方、女方及婚生子三人共有的家庭财产,而非男方个人财产。另外,男方虽然在庭审中提出建房款项系其父母出资的抗辩,徐律师锁定男方没有实足的证据,否认男方父母出资的主张,并结合建房审批表、家庭户口簿、建房期间女方参与监工及资金往来记录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了男方关于“房屋系其个人财产”的抗辩。
巧妙设计拆迁权益分割方案:考虑到农村自建房直接分割实物难度大、变现难,徐律师将焦点锁定在“未来拆迁权益”上。她推动双方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待房屋拆迁时,男方签订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所确定的全部拆迁权益,三分之二归女方所有(其中三分之一为婚生子享有的份额,因孩子由女方抚养,实际上由女方掌控)。
设置违约条款保障权益:为防止男方在拆迁前擅自出售房屋损害女方利益,徐律师在协议中加入违约条款:若男方未经女方同意出售房屋,应按照政府拆迁补偿标准及房屋面积110平方米核算总价,并按三分之二比例向女方赔偿。这一条款为女方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一并解决抚养费及车辆补偿:在徐律师的争取下,男方同意孩子由女方抚养,每月支付1800元抚养费(孩子考入高中后增至2000元至大学毕业);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归男方,但男方需补偿女方3万元。
案件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准予离婚;
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抚养费;
农村自建房三分之二的拆迁权益归女方(按110万元估值计算,价值约73.3万元);
女方另获车辆补偿款3万元。
案件亮点
本案中,徐丽红律师面对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可能系男方个人财产的农村自建房这一棘手问题,没有选择被动等待法院判决,而是主动出击、深入村委会对房屋建房手续进行调查取证,将房屋定性为家庭共有财产,并创造性地将“拆迁权益”作为分割标的,为女方争取到三分之二份额(价值超70万元)。同时,通过违约条款和拆迁锁定条款,彻底保障了女方未来权益的实现。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律师在处理农村房产离婚分割案件中的创新思维和谈判能力,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成功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