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2023年,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明知主犯刘某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零首付购房”方式,虚增购房金额、伪造收入证明、工作证明及转账记录,帮助刘某向银行骗取按揭抵押贷款241万元及个人信用贷款27.76万元。此外,王某还通过网络购买5本伪造的户口本,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案发后,王某被抓获,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贷款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其中,贷款诈骗罪的未归还本金高达239万余元,按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基准刑在十年以上。
不利局面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各种事务出面的都是他本人(主犯均在幕后),并负责伪造关键材料,表面看作用不小;且其单独实施了伪造户口本的行为,面临两罪并罚。若被认定为主犯,贷款诈骗罪一罪就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加上伪造证件罪,总刑期至少十年以上。
律师价值
被告人王某委托浙江泽大(宁波)律师事务所徐丽红律师(及另一名律师)担任辩护人。徐律师围绕王某的工作内容、实际作用,揭开王某只是替主犯跑腿的工具人,以“从犯地位”和“认罪认罚”两个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精准定位从犯角色:通过仔细分析全案证据,徐律师指出:王某虽参与伪造收入证明等材料,但并非犯意提起者,也不是垫资、分配赃款的组织者。整个犯罪由刘某、韦XX、耿XX等人主导,王某仅按指示完成部分辅助工作,获利仅2000元“跟单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法院最终采纳该意见,认定王某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徐律师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促成王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
有效辩护降低量刑:在公诉机关建议贷款诈骗罪判二年、伪造证件罪判六个月、合并执行二年二个月的基础上,徐律师进一步就罚金刑等细节进行协商,最终法院判决:贷款诈骗罪有期徒刑二年(如按主犯可能十年以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二个月,罚金仅三万一千元。
明确退赔责任:法院责令王某仅退赔信用贷款部分27.76万元(而非全部239万元),避免了不合理的巨额退赔负担。
案件结果
主犯刘某:贷款诈骗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罚金十万元;
王某:两罪并罚仅判二年二个月,罚金三万一元。
案件亮点
本案涉案贷款诈骗本金高达239万余元,按常规量刑,王某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期(本案另一被告就被判决有期徒刑十年,王某却减到了三年以下的档次刑)。徐丽红律师通过精细梳理其在整个犯罪中的工作内容,实质上只是为老板跑腿的“跟单员”的作用,分析王某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突出其获利微小、辅助作用等关键事实,成功将王某认定为从犯,并利用认罪认罚制度,为当事人争取到减轻约80%以上刑期的显著效果。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中“从犯认定”对量刑的决定性影响,以及专业律师在证据分析和量刑协商中的核心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