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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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专职律师执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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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作者:李翠英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9次举报


刑法205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205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虚开发票票面金额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虚开发票五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票面金额达到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60%以上的。

以伪造的发票进行虚开,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的,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翠英律师,女,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433031325,QQ号807...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东莞
  • 执业单位: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0********1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