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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刘XX涉嫌盗窃一案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199人看过举报


关于刘XX涉嫌盗窃一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XX市人民检察院:

XX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陈忠强律师为涉嫌盗窃罪的刘XX提供法律援助,担任犯罪嫌疑人刘XX的辩护人。辩护人详细查阅了全案卷宗,对本案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起诉意见书》指控刘XX涉嫌盗窃罪,辩护人对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不持异议。

二、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公诉机关予以充分考虑。

1、    犯罪嫌疑人刘XX已自愿认罪。

刘XX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侦查阶段即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其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的决心和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中第九条的规定,对刘XX可酌情从轻处罚。

2、   犯罪嫌疑人刘XX在本案中系从犯。

其所参与的几起盗窃均系他人邀约,刘XX并非策划者或组织者。其在共同犯罪中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获赃很少,故应当认定刘XX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对刘XX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犯罪嫌疑人刘XX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

刘XX再犯的可能性极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很大。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刘XX性格较好,比较老实且待人礼貌,因年少贪玩,没有主见,缺少明辨是非的能力,导致期误入歧途。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XX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因此,恳请人民检察院给予犯罪嫌疑人刘XX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忠强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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