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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部门违反管理维护义务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陈忠强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4日|分类:法律常识 |686人看过举报


道路管理部门违反管理维护义务应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本案中,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涉案事故发生路段尚未竣工验收,但实际已经交付使用,并且事故路段临水一侧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安装安全防护设施。


    因此,涉案道路管理部门未经验收使用道路,并且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道路管理部门对涉案路段的管理存在未安装护栏的缺陷,该管理缺陷导致杨波驾驶的车辆与彭某飞驾驶的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碰撞后,杨某波驾驶的车辆冲出路面并发生翻滚掉入道路南侧路基外的水塘中。


在道路管理部门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义务的情形下,受害人近亲属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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