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忠强|时间:2020年07月07日|28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金X系向王XX而非XX和XX提供借款,仅对王XX享有债权,且上述借款绝大部分发生在XX和XX成立之前,无论上述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均与XX和XX无关。XX和XX在王XX个人出具的债权凭证上加盖印章,实际上是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即使该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也应当予以撤销,何况该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综上,管理人对XXX报债权的审查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以采纳。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当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