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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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定金:教你怎么要回来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1次举报


  先明确下定金是什么性质,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重点在后边两个字,担保,相信大家对着俩字肯定不陌生,特别是这两年,担保害死了多少人,所以说定金是有法律效力的,有担保的法律效力就意味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可见,定金对双方的约束还是很大的,那么在商品房买卖中,交付的大额定金法律又有什么规定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

可见,买房子交定金,如果看上别的不想买这个了,定金是不退的,当然首付款等其他钱还是会退的,不过买房定金都不是几十几百,都是上万的的,不给退相信谁都会心里堵得慌,那么,怎么才能让对方把定金退了呢,哪些情况用什么方法才能退回定金呢,下面小编就给大家做详细解答。

一、对方违约

对方违约,不但可以要回定金,而且是双倍的,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1)开发商没有售房资质

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证件齐全才能盖楼、卖房。证件不全没有售房资格,就属于违法操作,所签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法,合同就当然无效,无效的合同开发商违约,不到需要支付双倍定金,还需要支付对购房者的损失。

(2)逾期交房

签订合同时候,肯定会约定交房时间,到约定时间不交房,开发商违约,法律规定,一般超过3个月开发商还不能交房,购房人就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双倍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3)面积出现误差

对于交付的房屋面积误差,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不能超过±3%,如果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值超出3%,售房者违约,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4)设备、装修不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应该配备的供暖、中央空调、天然气等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有质量问题,跟合同约定不符合,开发商违约,可要求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5)变更规划、设计

开发商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图,擅自变更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有关设计的情况,还包括绿化、车位等配套设施,购房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退房。

(6)房屋质量不合格

房屋地基沉降超允许值、钢筋尺寸超过允许值,瘦身钢筋等,混凝土结构变形、砖石结构强度不够等质量问题,检测机构核验属质量不合格的,开发商构成违约,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和赔偿。

(7)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由于开发商方面的原因,买房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无法过户和网签,更不能取得房屋的产权证,如果有这样的退房条件,就可以要求退房。

以上七种情形,都是可以双倍要回定金的,并且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的损失,因为对方构成违约

二、双方都不违约

也就是说,因为其他原因导致合同没成立,这种情况也是要退定金的,不过没有惩罚措施,就只是退回定金。先看法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之第四条“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的适用情形,主要包括两点,记住这两点就知道该不该要定金。

一、合同没签成功。

定金只是准备签合同,双方在签订正式合同的时候,双方在磋商过程中,达不成一致意见,而且是认购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条款,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即可视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定金应予退还,这里退还主要是因为合同都没签订成功,原因都不是双方的过错和责任。

二、不可抗力和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

比如正在签订合同时候洪水爆发把房子冲跑了,房子正在盖的时候政府出来个政策说这里要建高架桥,要拆了,正在办理按揭贷款的时候银行内部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办理按揭贷款的,若当事人无过错,则双方就互不担责,定金应予退还。

小编在此提醒:遇到这两种情形,可以大胆地向卖方要定金!

买房交钱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得知道你交的是什么钱,订金、定金还是认购金,订金就不说了,只是单方行为,必须的退,认购金,是开发商打的一个擦边球,很多时候都有法律效力,一般都是这样的,交一千抵两千房款,感觉跟抵押差不多,签订认购书和交纳认购金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必须过程,而是房地产交易领域的一种习惯做法,意思就是你这个房子先别卖,我随后给你签合同,而定金确实法律明文规定的有法律效力的担保性质,他的意思是这个房子我一定买。

因此,您需要记住的是,当认购书中标明的是“订金”时,购房者可要回;如标明的是“定金”而您又未在认购书中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进一步协商,从理论上讲,要回定金就比较困难了。

购房,在生活中,是一件大事,毕竟现在万恶的房价都把我们折腾的死去活来了,为了大家的辛苦钱少受损失,不花冤枉钱,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