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钦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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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一方父母的房改房屋,小夫妻出资,离婚时该房屋如何处理?

作者:杨钦仁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次举报



案情简介:

小蓝与小紫离婚了,小蓝主张婚姻存续期间,小蓝与小紫用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小蓝的财产给小紫父母出资,购买房改房登记在小紫父母大紫名下。离婚协议,该房屋属于小蓝。


小蓝认为,根据离婚协议,该房屋属于借名买房,应该属于小蓝。理由是房屋是由他对外出租房屋。房屋动迁了,要么分他动迁利益要么房屋登记他的名字。

小紫认为,这出资属于夫妻共同赠与,房屋物权诉讼不涉及债务处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


案例来源:(2023)沪民申1965号


各位观众老爷怎么看?

是以小夫妻的离婚协议确认房屋产权?

还是该出资属于债务纠纷?


结论:债务纠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的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说,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出资不影响产权,可另案处理。


杨钦仁律师评析:

古人言,亲兄弟明算账。事实上,很多纠纷就是因为没算清导致的,对于家庭内部的经济往来,您如果不想占别人便宜的,杨律师建议您在发生时就算清楚,书面记录下来。该记录不仅是夫妻之间的约定,而是全部相关方对此事情的约定。

比如,此房在离婚协议处理,因为实际属于一方父母,该约定就无效了。

另外,此类问题如何明算账,也可委托律师告知法律上如何算账,免得同一件事,不同人账簿不同,算到最后算不清。


回归本案,法院如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

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原审法院根据系争房屋系在小蓝与小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小紫母亲大紫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且产权在小蓝与小紫离婚后登记在大紫名下等事实,认定此种情形下物权归属明确,并据此对小蓝主张系争房屋归其所有或相应征收补偿款归其所有的诉请不予支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至于系争房屋由小蓝实际居住或对外出租,只能证明系争房屋由其占用、使用、收益,但并不能因此而改变系争房屋的权属状况。

鉴于本案为所有权确认纠纷,就购买系争房屋出资款,原审法院认定小蓝可以另案主张债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认同。

小蓝主张其与大紫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一则,小蓝与小紫离婚后所形成的协议未经大紫追认,该协议对大紫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则,根据当事人电话录音文字整理资料中大紫有关“钱是你们付的,房子的产权你们都没权的”表述,并结合系争房屋登记的产权人为大紫之事实,仅能得出大紫认可小蓝与小紫对购买系争房屋有出资的结论。如上分析,小蓝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本案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形,亦无证据证明其与大紫曾就系争房屋登记事项提出明确主张,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审法院对小蓝借名买房的主张不予采信,并无不当。



杨钦仁律师(Tel/v:15801913292。),华东政法大学毕业,10余年法律从业经验,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继承、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涉外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