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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房产纠纷继承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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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房产分割问题汇总

发布者:海燕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255人看过


(海燕律师原创 请勿擅自转载)

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继承法》以及《合同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且内容纷繁复杂,本文特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解答。

情景一:夫妻一方婚前购房,付清全款。婚后另一方在房产证上“加名”,离婚时如何认定房产归属?

婚前一方已经支付全部房款购买的房屋,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公民对个人的财产权益具有处分权,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将一方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变更房屋登记,在房产证上加署配偶的名字,就是一种常见的赠与方式。夫妻双方应携带相关证件,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的份额做出特别的约定,而只是简单地加上另一方之名,则应认定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各拥有50%的产权。有的法院会根据对房子的贡献大小,不一定各50%分割,无贡献加名字的一般会少分。

为了避免将来发生纠纷,海燕律师建议双方将各自拥有的房产份额在房产证上注明。

情景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购买的房屋,仅仅是原有财产价值存在形态发生了变化,追根溯源,购房的出资来源是该房婚前的个人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应当认定房产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情景三: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针对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一些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总结出一个简便的公式:离婚时双方共同分割的部分=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其中,实际总房款=房款的本金+利息)不难发现,“司法解释三”所确立的享有房屋产权一方对另一方的补偿原则是:还贷越多,补偿越多;增值越多,补偿越多。当然,如果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

 “司法解释三”在措辞上反复推敲,力求精准严谨。采用的是“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非“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就在于司法解释三的制定者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在判决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判决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海燕律师婚姻团队专注处理离婚时的房产纠纷,保障当事人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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