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燕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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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的解除》(上)

发布者:海燕婚姻家事团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306人看过

(海燕律师原创 请勿擅自转载)

导读:海燕律师婚姻团队在日常的咨询工作中,遇到不少对于同居关系感到疑惑的青年男女。接下来的两周内,海燕文章婚姻栏目将会就“如何解除同居关系”为大家进行集中说明,敬请关注。

一、同居关系的界定: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同居关系”,就是指无效的事实婚姻。即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关系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应予解除。
  同居关系可以自行协商解除,有争议的,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但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同居关系。如果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条件的,构成事实婚姻,而之后都称之为同居关系;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只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随时可以解除。如果对财产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有争议,可以就此问题到法院起诉。

实践操作中,民政部门往往不会受理同居关系的协议“离婚”请求,法律对同居关系的保护是相当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愿登记的人早日登记,以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

二、人民法院对于同居关系的处理原则

(一)对于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人民法院按规定一律不予受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同居关系本身就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婚姻法规定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律是不会保护不合法的婚姻关系的。对于当事人之间要想解除同居关系,男女双方进行协商解决来处理此事。

(二)当事人请求解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同居关系,在配偶方提起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对于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

海燕律师婚姻团队在日常的咨询工作中,遇到不少对于同居关系感到疑惑的青年男女。其往往伴随着一方的不予配合,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共同财产拒绝进行分割的难题。下一周,就同居关系解除时引发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我们将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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