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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方面:宁夏政府入驻宝塔石化处理票据大案绕不开的三大问题

发布者:郭玉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5日|分类:金融证券 |992人看过


民事方面:宁夏政府入驻宝塔石化处理票据大案绕不开的三大问题

————作者:盈科广州郭玉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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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票据案件的特殊性涉及不到“先刑后民”的问题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四条很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不属同一法律关系的票据欺诈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提供给有关公安机关,但票据纠纷案件不应因此而中止审理。



问题二:不能以职权剥夺最后持票人两项法定的诉讼选择权

一是:案由的选择权

根据《票据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最后持票人有权利选择是按票据付款请求权向付款人(承兑人)主张付款请求权诉讼还是按票据追索权向票据前手进行票据追索权诉讼;

二是:按票据追索权提起诉讼的,最后持票人有权利选择谁做被告。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最后持票人取得拒付证明后,有权利向票据上的前手(一个、多个、全部)行使票据追索权。

上述两项权利是法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该依职权剥夺。


问题三:

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票据经销商单纯的买卖银承汇票的行为

违反的究竟是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合同的效力性规定还是强制性规定呢?

是一个十分抽象十分形而上的问题。


我个人一个简单粗暴的认定方法:触犯到《刑法》规范的基本都属于违反了效力性规定;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基本就算是违反了管理性规定。但事实上也未必,比如在行政管理法规中(包含金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有许多都包含“必须予以取缔的行为”这样的描述,既然是被法律取缔的行为,您说该行为到底属于效力性规定,还是管理性规定,说法不一判决不同。


票据经销商没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单纯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是违反了效力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还是违反了管理性规定属于有效?


如果按我简单明确的判断:

触犯到《刑法》规范的基本都属于违反了效力性规定;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基本就算是违反了管理性规定。

那么,判决票据经销商单纯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的行为有效或者无效,直接涉及到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说明该行为属于“禁止性行为”;


如果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只是涉及到银保监会行政管理,就能直接认定属于“管理型规定”吗?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大多被认定为有效。理由就是违反了管理性规定。但就事论事的讲,我个人觉得“被法律明文规定取缔的行为”也以违反的是法律管理性规定而认定有效的话,是不是过于牵强?


因为,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是这样规定的: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行为属于被“取缔”的范围。

既然都是被法律取缔的行为,是不是应该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禁止性行为算不算效力性管理。


但是在司法实务中,我国目前绝大部分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的不是效力性规定,属于管理型规定。所以,民事方面,该行为是被认定为“有效的”


问题来啦:既然以前各地法院判决认定该买卖行为属于有效,那么,宁夏方面没收票据经销商的营利收入就不合法。


郭玉棉律师联系电话(微信)185  6517  6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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