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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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票“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本身就证明:最后持票人已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

发布者:郭玉棉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1日|分类:票据 |2460人看过


电票“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本身就证明:最后持票人已经在提示付款期之内向承兑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的意思表示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第四条(五十七)、(六十四)项明确规定:如果最后持票人通过电子系统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的,票据状态显示的就是“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


否则,如果被上诉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票据状态显示的就是“逾期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


如果票据状态一直是“提示付款待签收”状态,足以证明最后持票人已经在提示付款期之内向承兑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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