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导言:原告梁某诉被告深圳市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笔者作为被告代理人,参与了案件的整个审判过程。现结合本案,笔者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法院审判重点及实务操作经验,分享如下。
【案情简介】
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受雇于被告期间,在从事高处作业时,不慎跌落地面,导致受伤。原告康复出院后,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九级伤残。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九级伤残的各类赔偿合计人民币20万余元。本案经法院二次开庭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赔偿金6500元。
【法院审判重点】
1、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责任承担?
法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工作期间,没有提供安全防护设备以及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安全亦负有合理的注意义务,且明知在高处作业,却没有做好相关安全措施以及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对其受伤亦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诺70%的责任。
2、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判案证据?
法院认为:因被告对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且被告同时提出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司法鉴定,故该《司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判案证据。后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
【律师分享诉讼实务经验】
结合法院审判重点,现就代理被告参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实务经验总结如下:
1、重中之重:被告必须就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并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需要明确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因此原告一般会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报告》,作为其起诉的依据。根据笔者多年办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得出,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可能会存在“猫腻”,报告结论中的原告伤残等级可能会高于其实际的受伤情况,这其中的原因就不过多陈述。
因原告的伤残等级直接与被告的赔偿金额挂钩,同时鉴于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报告》可能不利于被告,因此被告必须提出异议,并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重新进行鉴定。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是公平公正的,不会受任何一方的控制,更不会偏向于任何一方,其作出的鉴定报告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
笔者代理的部分案件,经过法院的重新鉴定,最终的鉴定结论是有利于被告的,给被告节省了巨额的经济支出。因此,重中之重,被告必须要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时间,笔者建议在举证期内或开庭前申请。
2、被告应如何收集证据?
虽然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但不代表原告的全部损失都必然由被告承担,《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查明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并酌情的分配责任承担的比例。
被告应尽量收集足够多的证据,来减少被告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主要有以下几类证据:
(1)被告对原告进行过安全教育培训或岗前培训,可提交培训记录、原告签名的《安全须知》等证据;
(2)在原告的工作场所张贴有《安全须知》、《操作指引》等安全规范性文件;
(3)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安全帽、安全绳索、固定器等防护装备;
(4)原告从事该工作多年,经验丰富,自身应具备很强的安全防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