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被告王某某和李某某俩夫妻于2013年向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了还款方式及日期。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上述款项。
前几个月,被告按时还款,陆陆续续偿还了近十万元。后来,两被告便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再次还款,经原告多次催促,仍然拒绝还款。
原告无耐,在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与本律师取得联系,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准备案件证据材料,并前往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并参与庭审。
仲裁结果
法院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出借人应如何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
1、出借人可提供借款合同、借条、欠条等有借款人签名的书面证据;
2、若无书面签字证据,出借人可去银行打印转款记录,并要求银行盖章;
3、若出借现金,应提供取款记录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