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苗律师

  • 执业资质:1450120**********

  • 执业机构: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公司法涉外法律民间借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者:田苗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1日|分类:法律顾问 |6479人看过

民事责任分为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它责任。其它责任就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例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在经过诉讼审理承担责任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狭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即原、被告双方。原、被告为诉讼标的的直接利害关系人,败诉方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第三人属于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也是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第三人是否会被判决承担责任呢?

第三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表现在,一,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侵害了有独三的利益;二,法院对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对无独三的产生有利或者不利的影响。第三人是指在诉讼进行中,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虽无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与到诉讼中来的人。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下简称“有独三”和“无独三”)。有独三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其参与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法院通知参与;二是自行提起诉参与到本诉中。无独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其参与诉讼的方式也有两种,一是法院通知参与;二是主动申请参与。

有独三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是原告地位,其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可以参与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放弃权利,也可以另案提起诉讼主张或者放弃自己的权利。可见,有独三的民事责任跟原告一样,在败诉时承担相应的后果,胜诉时不承担责任而享有权利。而无独三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其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既无权利亦无义务,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处所谓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含义是什么呢?对此,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

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与讼争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密切相关,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密切。利害关系分为直接利害关系和间接利害关系,或者说直接因果关系与间接因果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利害关系仅限于与讼争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与讼争案件有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独立作为通常诉讼程序中的原告或被告,只能作为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无独三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属于间接的利害关系。通常判决结果是对无独三利益产生负面影响。无独三与当事人一方的已有的法律关系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在本诉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当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从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固然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但造成这种后果的原因,则是由于第三人与该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院可以判决无独三承担责任,甚至可以根据不真正连带责任理论,判决无独三承担共同责任。

综上,在民事诉讼案件中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与案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可能承担的是败诉的法律后果;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可能由法院判决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过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还存在许多有争议的地方,法院一般不在本诉中判决无独三承担民事责任,与无独三有利害关系的原告或者被告因无独三的间接原因而败诉的,可另案起诉无独三主张权利。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