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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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常见问题

发布者:田苗律师|时间:2019年08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474人看过

实务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几个常见问题:

一、劳动仲裁法第47条衡量“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基数是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三)第13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即已仲裁裁决为准,而不是以申请人的申请为准。

二、单位不服终局裁决的程序

   《劳动仲裁法》第4849分别规定了不服劳动仲裁终局裁决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救济途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同,不能直接起诉,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然后在起诉。该规定只是适用于终局裁决,该法第50条明确,对本法第47条以外的其他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劳动仲裁当事人起诉后,裁决书的效力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司法解释(一)第17条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四、不服劳动仲裁起诉到法院后能否提起反诉

   关于这个问题,一是在一裁终局的案件中,劳动者虽然不服裁决但种种原因,未在十五日内起诉;而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后申请撤销裁决并向法院起诉了。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是否可以在一审提起反诉?二是一裁终局的案件中,用人单位未经申请撤销裁决,而劳动者起诉了,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一审提起反诉?

   在一裁终局的案件中,劳动者未在十五日内起诉,但用人单位在十五日后三十日内申请撤销裁决并起诉了,劳动者在一审提出反诉若被受理,而用人单位若撤诉,劳动者的反诉依照现行法应继续审理,但这样是否有违《劳动仲裁法》规定的“当事人收到裁决书十五日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起诉后,应诉时提起反诉若被受理,是否违反《劳动仲裁法》第49条的程序规定。

五、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这是法律赋予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它的构成要件: ①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起;②必须是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并适用同一诉讼程序。③必须具有独立性,即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起诉程序和方式向法院提出;反诉具有独立的诉的要素,即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理由;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④反诉的目的是对抗性,是为了抵消、排斥、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或全部失效。⑤反诉具有牵连性,反诉一般应基于同一事实和法律关系。

   所谓反诉与本诉牵连性,是指反请求与本诉请求有同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或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由于这种联系,反请求与本诉就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例如,原告请求给付赡养费,被告请求解除收养关系。原告、被告的请求依据和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基于同一收养法律关系。

  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例如,甲乙两船相撞,甲请求乙赔偿因为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载货物的损失;乙反诉请求甲赔偿因撞船而给其造成的船身破损、人身伤亡的损失。本诉与反诉基于撞船这同一法律事实。

  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提出的请求也应纳入反诉的范围。之所以把关系也界定为牵连性,其意义是有利于在诉讼中借反诉抵消本诉而免去不必要的重复清偿活动,并且使被告免遭原告一方无清偿能力的后果。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抵租金。后来,甲乙闹纠纷,乙起诉甲要求反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求乙偿还所欠租金。甲乙间请求即非同一法律关系又非同一法律事实。乙起诉请求给付价款,甲反诉请求给付租金,双方的诉讼标的都是货币。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大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以吞并本诉;如果被告请求数额小于原告请求数额,反诉即可抵消一部分本诉请求,使本诉请求部分失去意义。这完全符合反诉的抵消、吞并本诉请求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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