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伟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6日 2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孟某1,男,195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孟某2,男,1960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伟,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女,194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鞠某(系被告儿媳),女,197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孟某1、孟某2与被告曹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孟某1、孟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被其支取的二原告应分得的孟某遗产中的土地征收补偿费4,906元;2、依法判决二原告与被告共同分割其父亲孟某的遗产中应分得的8,810元土地征收补偿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之父、被告之夫孟某于2014年5月去世,其生前有家庭承包地1.15亩,与被告的承包地一起登记在他拉皋镇辽宁省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上。2017年朝阳市临山中路工程征收了106号合同中北洼地0.23亩,土地补偿费14,720元,其中属于孟某的份额是7,360元,孟某生前的承包地国家给付的土地补偿费属于其遗产,应由合法继承人二原告与被告共同分割,每人分得2,453元。被告在未告知二原告的情况下,将二原告应分得的4,906元支出占为己有。2019年朝阳市临山中路工程征收第106号合同书中大地的土地0.413亩土地补偿费26,432元,其中属于孟某的份额13,216元。孟某生前家庭承包地的补偿费作为其遗产,二原告应分得8,810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给付被其支取的二原告应分得的孟某遗产中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4,906元;依法判决二原告与被告共同分割其父亲孟某的遗产中应分得的8,810元土地征收补偿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曹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孟某1、孟某2每人继承款各5,000元(已付清);
二、其他无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71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1、孟某2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