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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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申请书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1899人看过

申请人:夏某平,男,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

申请人:郭某宏,男,汉族,住广东省揭东县。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中止对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黄X文、罗X阴、狄X妹、黄X盆、黄X成、黄X刚、东莞市企石镇东山村村民委员会、广东电网公司东莞供电局、东莞市企石供电公司、东莞市企石镇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企石公公司、东莞市邮政局企石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543号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于2012年5月11号决定立案审查。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的规定,请求贵院中止对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中法民一终字第3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申请人:夏某平、郭某宏

代理人:李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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