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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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均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情形的认定规则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61人看过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出租人与出卖人订立的买卖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且双方未能重新订立买卖合同的;

(二)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

(三)因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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