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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文律师
执业资质:1441020**********
执业机构: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股权纠纷交通事故法律顾问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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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778人看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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