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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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合同效力的认定

发布者:李振文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759人看过

外商投资企业股东与债权人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权质押合同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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