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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要求检察机关把握好“权力边界”

发布者:杨长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359人看过

新华网上海7月17日电(记者陈菲、杨金志)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17日在全国检察长座谈会上介绍了最高检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情况。并强调检察机关一定要把握好权力边界和权力限度,强化自我约束,防止权力滥用。
    据了解,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新职责新任务,为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增加了新手段新措施,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制度影响重大而深远。《规则》修改工作对新增职能进行分工,对重要概念的法律含义作出解释,对重要制度设计的具体操作程序加以落实,并进一步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孙谦说,修改后刑诉法也对检察机关规范行使职权、加强自身监督制约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要依法规范地行使检察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监督制约制度,切实保障检察权规范行使。
    二要依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在适用强制措施时,要注意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对可采取可不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坚持“不采取”;能采取低强度措施的,不采取高强度措施;采取强制措施后,随着诉讼进展和案情变化,要对“必要性”进行审查,该变更的要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三要防止将例外规定常态化,对有些特殊情形既有原则规定又有例外规定,是刑诉法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在实施刑诉法过程中,首要的是遵守一般规定,不得已时才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用特殊规定,不能违背立法初衷,将例外规定常态化。
    四要切实保障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一定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切实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对严重妨碍律师依法执业的行为,要依法监督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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