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长春律师

  • 执业资质:1510120**********

  • 执业机构: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法律顾问刑事辩护银行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09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发布者:杨长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263人看过

川高法民一(20105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200451起施行。根据《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第三款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年度的规定,省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9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现将有关数据印发,并请转发基层法院,供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904

    2、全省农村居民纯收入                       4,462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57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4,141

    5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23,191

    62009年度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见附表

    由于工资统计调查制度改革,一是今年统计数据发布时间延后,故从201061适用2009年度统计数据。二是省统计局目前不能准确提供按国民经济中类行业分组的平均工资数据。三是出现公布的2009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川高法民一(20096号文确定的“2008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但根据《解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院仍应按今年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执行。

    各级法院在执行中的情况、问题、建议等,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