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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问题:网红直播带货、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分析

发布者:陈磊律师|时间:2020年04月02日|分类:经济仲裁 |1262人看过

前言:

网红直播带货,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营销模式,但是由于缺乏监管,网红夸大产品,与展示的产品存在很大的差异,引发很多买主的吐槽。而明星代言,则是已经发展多年的营销方式,很多企业产品通过明星代言,行销全国,同样,明星代言广告也时有夸大产品质量和效果的行为。

直播带货,问题频发,产品质量问题投诉无门,带货主播不回复,行业急需规范,需要强力的监管,否则只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那么对于现行的法律对于带货主播和代言明星,对于食品药品类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解析:

第一、带货主播以及明星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不管是明星代言还是网红带货,明星和网红都属于广告代言人。

第二、带货主播以及明星是否需要使用其推荐的产品?

既然我们认定带货主播及明星属于广告代言人,那么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三、带货主播或明星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带货主播及明星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市场监管部门那些情况下会对广告代言人进行处罚?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结语: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红带货也并非无法监管,带货网红和明星都要对产品负责,不要为了利益走入歧途,网红和明星应当慎重选择代言产品,珍惜羽毛。

 

本文作者:陈磊律师,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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