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5月,广元市2017年第一批地方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施工一标段(招标控制价1504. 23万元)、施工二标段(招标控制价1658. 55万元)在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谢某某找牟某帮忙组织公司进行围标该项目并预付费用30万元给牟某。牟某先后联系陈某某等人协助组织300余公司报名串通投标该项目两个标段。并确定其中的巨某公司、春某公司等158家公司参与开标。2018年6月12日,牟某在蜀广公司办公室内根据招标文件中该项目的报价下浮比例区间,统一制定158家开标公司的报价下浮比例。2018年6月13日早上,安排江某某、何某某在利州区东方曼哈顿小区外停车场,联系被组织公司开标人领取已填写报价下浮比例并密封的报价函,由被组织公司开标人到广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开标。当天参与开标的公司共160家,其中158家为牟某控制的公司。经开标抽签,该项目一、二标段入围的10家公司均为牟某组织的公司。经评标,该项目一标段的中标公司为董某提供的巨某公司(报价下浮比例5. 76%),二标段的中标公司为刘某提供的春某公司。
李志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陈某某涉嫌组织多家公司参与多标段投标,且涉案标段金额巨大,次数多。公安机关对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是大概率事件,但如果公安机关对陈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必然会对陈某某本人和公司造成巨大影响和损失。为了最大限度的维护陈某某合法权益,李志律师多次和承办机关交换意见,认为陈某某系帮助他人实施串通投标,参与投标的层级较低,是从犯,且情节轻微,作用较小,不应当被追究责任,如果追究的话,也不应当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承办机关采纳了李志律师意见,未对陈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