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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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律法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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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律师办理的杨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缓刑

发布者:李志律师|时间:2019年03月04日|分类:刑事辩护 |4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樊某某、张某共谋实施盗窃获取钱财,樊某某伙同张某驾驶其牌照为川HBXXXX的吉利英伦小轿车,先后流窜至广元经济开发区盘龙镇、袁家坝办事处、石龙办事处及利州区等处在建工地,用事先准备好的多个白色塑料桶(25升容量)、软胶管、断线钳、美工刀、手套等作案工具,盗窃施工工地车辆油箱内柴油和电缆线。后将所盗窃柴油销赃至杨某某、金某夫妇及周某某处,将所盗电线销赃至吴某处。杨某某、金某夫妇先后多次收购樊某某、张某盗窃来的柴油,购赃交易金额1万余元,周某某先后多次收购樊某某、张某盗窃的柴油,购赃交易金额7千余元左右,吴某收购樊某某、张某所盗窃电缆、焊把线,价值8千余元。

在公安侦查阶段,辩护人李志向承办机关开发区分局申请取保候审,开发区分局决定对杨某某取保候审。

李志律师辩护意见:1、杨某某收赃金额没有指控的金额大;2、第一次购买的柴油不应计入犯罪金额;3、指控证据不能证实卖给杨某某夫妇柴油数量;4、购买柴油是自用,只要主动退赃,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5、愿意积极退赃。总结,请求处缓刑。

利州区人民法院采纳李志律师辩护意见,于2016年2月26日作出判决,对杨某某、金某夫妇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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