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建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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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负责人获缓刑,律师辩护取得有效成果

发布者:孔建权律师 时间:2026年05月22日 42人看过 举报

2026-05-22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线下分支机构为依托,通过宣传“中融固定收益基金”“浅深酒店投资基金”等理财产品,承诺固定收益,以招募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被告人在担任某分公司负责人期间(约一个半月),组织团队经理及业务员,通过社会宣传、招聘营销人员等方式积极吸收公众存款。任职期间,该分公司共向70余名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647万元,案发前已兑付本金157万元,支付利息6558.25元,尚有490万元本金未兑付。案发后,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

二、案件难点

1. **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明显**:被告人任职期间吸收资金达647万元,未兑付本金490万元,数额达到“巨大”标准,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单位犯罪中负责人责任较重**:被告人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全面组织、管理团队开展吸收资金业务,对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 **争取自首认定与缓刑适用**: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需在证据充分、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明确认定为“自首”;同时,鉴于涉案金额高、未兑付金额大,争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存在一定难度。

4. **被害人数较多,社会关注度高**:涉及70余名投资人,部分投资人损失未挽回,社会矛盾较突出。

三、律师代理成果(孔建权律师)

孔建权律师作为被告人辩护人,成功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并被法院采纳:

- 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 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案发前已兑付部分本金;

- 被告人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具有一定悔罪表现。

最终,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

四、律师作用

1. **精准把握量刑情节**:律师在庭审中重点强调被告人“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情节,推动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2. **有效整合从宽因素**:律师结合被告人初犯、偶犯、部分兑付、取得谅解等情节,形成有力的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体系。

3. **促成缓刑结果**:在涉案金额较大、未兑付本金近500万元的情况下,律师通过论证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以及上海总部案件已统一处置退赔等事实,说服法院适用缓刑,使被告人避免实刑收监。

4. **程序与实体并重**:律师在简易程序中积极履职,确保被告人的自首、认罪认罚等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律师执业16年来,一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深信刑事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绍兴
  • 执业单位: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6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浙江曹娥江律师事务所
1330620********63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