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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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谢某离婚纠纷(帮助男方摆脱不幸婚姻并争取到小孩抚养权)

发布者:王斌律师 时间:2019年06月18日 160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摘要

2018年8月许,王律师晚上正在家里写材料,突然收到一条微信消息。当事人自称受到女方抓伤,想离婚并争取抚养权的问题。考虑到事情紧急,王律师约当事人第二天在办公室面谈。

第二天,见到当事人本人后。当事人向王律师阐述了事情经过,案情如下:

2015年某月,王某某与谢某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长时间以来,双方交往不多。后来因为一次意外,谢某怀孕。因谢某有孕在身,王某某与谢某于2016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

2016年7月,王某某与谢某共同生育儿子王某甲。2017年12月,王某某与谢某共同生育儿子王某乙

王某某与谢某结婚系“闪婚”,双方彼此都缺少基本了解与认识,几乎没有感情基础。结婚以来,双方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性格不合,根本无法共同生活。谢某并无工作或其他收入来源,完全靠王某某支付生活费,但谢某从不领情,也拒不抚养或看护小孩,相反还一直超额消费。谢某经常因为生活琐事无中生有为难王某某或王某某母亲,对王某某无辜的母亲指手画脚,评头论足,毫无尊敬可言。在两个小孩的哺乳期间,谢某就在外喝酒玩乐,将小孩扔在家里,并且还发朋友圈炫耀。2018年8月18日,谢某再次无故挑起事端,争吵中将王某某身上多处抓伤。王某某为了两个小孩和家庭大局百般忍耐至今。尽管如此,王某某依然从未对谢某实施过家庭暴力或者有过其他过激举动。

因谢某种种过激行为,加之双方系“闪婚”,缺乏基本认识和了解,双方早已经感情彻底破裂。维持这样一份有名无实的婚姻实属互相拖累,也不利于两个小孩健康成长。王某某多次找谢某商谈离婚事宜,均被拒绝。

为此,王某决定委托本律师诉讼离婚。

2.办案经过

考虑到第二个小孩王某乙是2017年12月出生。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女性分娩后一年以内或者终止妊娠(流产等)后半年以内,男方无权提出离婚。除非男方遇到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应当予以受理。常见的特殊情况就是南方遭受严重的家庭暴力或者小孩非男方亲生的。考虑到本案中王某某了遭受家庭暴力,再考虑到王某某情绪激动,本律师还是在准备基本证据材料之后在衡南县法院给王某某立案了。

立案后,审判长做了王律师工作,称这种家庭暴力程度还未达到可以继续审理的程度。经过和当事人充分沟通后,王律师先把案件撤诉处理,并领取了撤诉裁定书。

2019年1月,王律师立即向衡南县法院再次起诉。

开庭时,王律师和对方当事人也进行了一番唇枪舌剑。起初,被告谢某依然不同意离婚。在主审法官和各方一起努力之下,考虑到本案已经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考虑到事情已经无可挽回两人也无法和好,谢某也最终同意了离婚事宜。双方一致同意离婚,两个小孩归男方,男方自愿给一套按揭中的房产给女方。双方的不幸婚姻自此结束。

3.律师点评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女性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以内,或者终止妊娠半年以内,男方原则上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则不受此限制。如有特殊情况,如男方遭受严重家庭暴力或者小孩非亲生,则不受此限制。

如果协商不成,如果仍然想离婚并开始新的生活,诉讼离婚就是唯一的选择。

本案中,虽然男方自愿给与了女方一套房产作为补偿,但长远的讲,依然划算。钱财乃身外之物,可以赚取,但亲情无价。


王斌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法学教育界的“黄埔军校”——西南政法大学,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是校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衡阳
  • 执业单位: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420********0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