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经过,原告香香公司其原名为凯翔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成立,其于2016年4月18日将企业名称变更为香香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军,其经营范围为从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输变电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被告天天公司与原告存在长期业务工程。
2017年4月18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杨某军作为丙方签订《房屋抵偿协议书》,约定被告天天公司将其抵偿的浇筑2037237元的房屋转抵给原告香香公司公司和杨某军,并登记到其指定的个人名下。同时经甲、乙、丙三方确认,甲方仅欠乙方和丙方工程款87万元,乙方和丙方不再就87万元主张权利,同时共同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尾款1167237元向甲方付清。其后,丙方杨某军于2018年4月1日向被告天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转款20万元,但被告天天公司暂未将上述房屋办证至乙方和丙方指定人名下。2020年6月1日,襄州区海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雅可公司抵偿情况的说明》,针对襄阳市雅可公司管理人出具说明由于雅可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且公章为他人共管,无法盖章确认,经办人承诺一旦满足条件将直接与相关房屋抵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详情包括杨某军的抵偿的二期襄乐福1-1-11-3和1-1-13-4号房屋,杨某军在该说明上签名。
另查明,原、被告另签订《东莞工业城4台箱变下火点改接工程》,该工程约定包干价为35万元,该工程已验收完工,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告申请付款,并签订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被告天天公司的项目经济及其法定代表人方清涛于2019年1月29日签字完成。该工程款截止庭审之日暂未支付。
原、被告另签订《汽配新城10KV配电工程(朱庄1000KVA箱变)》,该工程约定包干价为46万元,该工程已验收完工,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告申请付款,并签订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被告天天公司的项目经济及其法定代表人方清涛于2019年1月29日签字完成。该工程款截止庭审之日暂未支付。
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0日签订《10KV供电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约定包干价为83万元,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签订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被告天天公司的项目经济及其法定代表人方清涛于2019年1月29日签字完成,其后,被告支付工程款43万元,尚欠40万元。上述工程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121万元(35万元+46万元+40万元)。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香香公司与被告天天公司存在长期业务工程,依照双方庭审举证的工程合同及2019年1月29日签订的三张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可以认定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程,但被告未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故法院依照双方确认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单作为认定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法院支持原告香香公司公司主张被告天天公司支付工程款为121万元(35万元+46万元+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同时主张被告支付2017年4月18日之前尚欠的工程款8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8日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及被告返还为履行《房屋抵偿协议》已支付的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4月1日始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息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法院认为,该《房屋抵偿协议》暂未解除或者撤销时,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87万元及利息,同时返还已支付的20万元,同时在2020年6月1日的《关于雅可公司抵偿情况的说明》,作为原告香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军在该说明上签名表明该抵房协议仍在履行,故法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在《房屋抵偿协议》未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的前提下,法院暂不处理。原告香香公司可依据《房屋抵偿协议》的履行情况另行起诉。
关于原告主张依照双方签订《10KV供电工程抢修施工合同》,约定合同总价为85000元,因庭审中原告仅举证微信聊天记录,但微信记录未对该工程价款及履行情况进行确认,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天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香香公司支付工程款121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