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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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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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可以自主选择监护人吗?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76次举报


基本案情
日本和加拿大的李有两个儿子。
自从李某丈夫去世后,一直独居,平时李某的姐姐经常照顾。张某年老且体弱多病,他的姐姐李某红经常陪她到医院检查,李某遂签订一份书面委托书,委托姐姐作为监护人,如果她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等。
随后,李某患上阿尔茨海默病。孩子回家后,与李某红发生矛盾,认为自己是李某的法定监护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法院裁决
根据法院的判决,李某在意志明确的情况下,书面认定李某红为未来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如今李某的儿子虽有异议,但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红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反而多年来一直都是由李某红在照顾,因而法院驳回李某儿子的诉讼请求。
裁判说。
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尊重老年人的自主意志,《民法典》增加了一种新的监护方式,即:允许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监护人,并给予当事人更充分的选择权利,这不仅是对当事人意义自治的尊重和保护,而且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家长有义务照看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人参与各种民事活动,为孤独者解决后顾之忧提供更多保障。


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