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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帮忙倒车发生事故,怎么办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2日|分类:交通事故 |498人看过


案情简介
2019
10月,严某某医院地下停车场倒车时,多次尝试不倒车位。这时李某经过,严某请求他帮忙倒车。
李某答应,但将车停在车位后,未挂P档便下车。这时,车辆的档位还在R档,李某一只脚跨出车门,发现车辆出现倒溜现象,慌乱下想去踩车内刹车,但误踩了油门,导致车辆连撞三辆车。
已下了车的严某想去找司机帮忙,但刚到车的边缘就被车门拖倒拖行,被自己的车和后面一辆车的车头夹住,造成重伤。
李某立即求助医生和护士帮助严某抢救,垫付了医药费,然后拨打110向事故发生的原因。
交通警察确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此次事故致伤残,严某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严某将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76万余元。
李某辩称:
本人帮助倒车是出于好心,严某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严某的保险公司认为:
事故发生时,严某在上下车过程中,一脚踩在车外,依据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严某属汽车人员,不是第三者,也不符合车上人员转换为第三者的条件,要求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剩下的三家保险公司争辩说:
对其投保的车辆正常停放在车位内,与严某受伤无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裁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严某车辆倒车,下意识地靠近汽车,身体在车外,现场监控无法反映其所处的情况,而相关证人证言则不能证明其所证实,并未证实事故发生时间。综合案件案情,结合严某、李某和证人陈述,认定严某不属于车上人员,判决严某投保的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公司赔偿70000余元,综合案情,认定严某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综合性事故中的过错情况与无偿帮助的事实,李某属善意施惠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后,严某车辆保险公司和两家保险公司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严某在发现车辆倒车时依然冲向前方,未及时避让,导致自己被车门刮伤,存在过错。根据案件事实和严某根据车辆发生时的某种直觉反应,酌情认定严某对自己受损后果承担20%的责任,改判严某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计58万余元,并酌情认定严某车辆投保公司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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