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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的时间在工伤里怎么规定的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8日|分类:劳动纠纷 |140人看过

案例简介
李某为某家装公司雇员。
今年十月十六日,公司将在一篮球馆举行第三季度表彰大会和拓展活动。
当天12点至1330分是午休及午餐时间,期间部分员工自发组织打篮球,李某也加入,并打了10多分钟篮球,然后去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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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公司下午活动开始,李某被同事发现一直躺在长凳上休息,身上发汗,身体不舒服,同事们劝其回家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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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分左右李某说要回家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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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分,李某给部门经理发短信,说自己躺在篮球场门口到17时,已安全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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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分,因李某在家中突然昏迷,李某家属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自行送李某到医院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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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李某在医院的门诊记录为眩晕55分钟,意识丧失半小时,诊断为猝死,急性冠脉综合征?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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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分李某被宣布死亡,死因是突然死亡。
治疗作用。
案件客观事实1330分左右李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表彰大会上,在结束篮球比赛后感觉身体不适,18时左右回到家中。因李某突然昏迷,李某家人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猝死。
上述情况不能属于工伤的情形,因此应当依法出具《工伤不予认定通知书》。
为此,李某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2020
824日,青岛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系自打篮球午休时间自打篮球后身体不适,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发病,并不属于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然晕倒,尽管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应认定为工伤(因工死亡),维持市人社局对该工伤认定的工伤认定。
案例分析。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职工因病致残,因病致残,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认定为工伤。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病可认定工伤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业性疾病,需要进行职业鉴定;另一种是突发疾病死亡,这是唯一与工作无关,但可以确定工伤的情况。
疾病突发条款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一些基本要件不全、不完备的特殊案件,形成认定上的难点和争议点,在没有较为详尽的解释和操作规范的情况下,导致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具体地说,李某是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期间,打过篮球后身体不适,而且经过长时间休息后能够自行回家,之后其在家中突然失去知觉,可以证明自己并非突发性疾病,并一直加重,因此不具有紧迫性和连贯性。所以,李某在全民健身中心篮球馆内感到身体不舒服并不是突如其来的,也不是情况紧急立即送医。由于突然晕倒,在回家休息时,他突然晕倒了。所以李某的情形不适合进行扩大解释,不能认定为工伤。
区分工伤的规定,条件相对严格,不应对工伤条款做出过于宽泛的理解。
该条的重点是突发疾病,重点是突发事件,即突发,要立即送医、立即救治,虽然疾病种类不限,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心源性猝死、脑梗死、脑出血等急症,如果不及时抢救,就有可能导致死亡。
实务中,有些员工在工作时感觉身体不舒服,再回家休息,休息时发病当场死亡或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不是突发疾病,不能作为工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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