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中,建筑方和施工方会在合同中约定开工日期,但是在履行过程中,约定的日期与实际日期不一致,同时由于一些审批程序的复杂性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存在矛盾,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通知以及开工报告有可能记载不同的开工日期。那么,当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时候,如何确定开工日期呢?在司法实践中有这么几种来认定开工日期。
1、如果是工程并没有取得许可证,但是已经开始施工,从而受到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隐形对开工日期的认定
2、接到开工通知后,但是暂时并不具有开工条件,那么就需要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来认定开工日期
3、由于发包人原因,从而导致与当时约定的开工之日不具备开工条件,那么就需要以开工条件具备之日认定为开工日期
4、当事人对开工日期有争议的,可以综合各项材料来确定开工日期
5、如果承包人经发包人的同意,在约定日期之前施工的,那么以实际开始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6、如果当双方对开工日期存争议,可以双方到具有相关资质监部门所载的开工时间,来具以认定为实际开工日期
7、当事人对开工时间有多次约定,应当以双方共同认定的日期为开工日期
因此,我们可以从上面看出,对于该类案件的复杂性就在于法律条文无法涵盖生活中的所有现实情况,并且开工日期的认定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判断,并且如果您在建筑工程中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我们很愿意就具体细节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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