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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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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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全额赠与后,却断了赡养,法官坐不住了!

作者:鲁翠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9次举报

岁岁重阳,今又重阳。让每一位“银发老人”都老有所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这不,耄耋之年的杜阿婆就遇到了难题…


为了能够安享晚年,未育子女的杜阿婆与外甥女阿萍达成附义务赠与协议,希望将房屋赠与阿萍,同时阿萍能够履行赡养义务,负责她的生养病老。嗣后,房屋全额赠与了,却没想到赡养断了,她该如何是好?


案情回顾


杜阿婆夫妇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


 2012年6月,杜阿婆夫妇与外甥女阿萍达成附义务赠与协议,杜阿婆夫妇将房屋赠与阿萍,阿萍对杜阿婆夫妇履行赡养义务,负责杜阿婆夫妇生养病老。


 2012年11月,杜阿婆夫妇将原自住的本市赤峰路房屋出售,并用房款购买了本市巴林路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杜阿婆与阿萍名下,二人按份共有,其中杜阿婆占1%,阿萍占99%。此后杜阿婆夫妇即迁至巴林路房屋居住,养老金账户卡交由阿萍保管,由其负责老人的赡养。


 2014年7月,杜阿婆又将巴林路房屋1%的产权份额转让给阿萍。杜阿婆的丈夫于2015年1月去世,后事由阿萍操办。杜阿婆已近九十岁,系肢体一级残疾的残疾人,生活需要保姆照顾护理,每月养老金收入仅3500余元。阿萍每月取出养老金后交给杜阿婆,并额外补贴3500元。


 2017年下半年开始,阿萍对杜阿婆照顾较少,双方关系恶化。2017年底,杜阿婆收回了养老金账户卡,阿萍每月支付杜阿婆3500元至2018年1月。2018年2月至2019年7月,阿萍未支付杜阿婆赡养费。


各执一词


杜阿婆认为


其已履行了赠与合同义务,阿萍应履行赡养义务。附条件赠与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平衡,其有权利享有更好的生活,阿萍应当在接受赠与的范围内履行赡养义务,而不应以自己的收入水平作为衡量赡养费的条件,故起诉来院,要求阿萍支付每月赡养费8000元。


阿萍认为


杜阿婆主张的赡养费标准过高,杜阿婆有退休工资,还有街道、残联的补助,加上其支付的赡养费3500元,足以维持原告每月的生活必要开销,其拿出家庭收入的30%对杜阿婆进行赡养,已尽其力。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杜阿婆与阿萍均认可双方之间系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现杜阿婆已履行了房屋赠与义务,阿萍应当对杜阿婆尽赡养义务。阿萍系基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关系对杜阿婆形成的赡养义务,并非基于直系血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赡养义务,不能仅以双方的收入作为基数计算阿萍应承担的赡养费金额,还应结合阿萍已接受赠与的房屋价值等综合考虑。在不超过赠与房屋价值的基础上,杜阿婆完全有理由要求较为舒适的赡养条件。阿萍已支付的赡养费金额,远低于接受赠与房屋的价值。鉴于杜阿婆是高龄老人,且系残疾人,日常生活需要保姆护理,结合杜阿婆的养老金收入、本市生活消费水平、杜阿婆的实际生活需求,酌定阿萍每月支付杜阿婆赡养费7000元。


法官评析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人的赡养问题普遍存在,如果老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当父母年老、子女成家时,赡养问题就成为摆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急难愁”问题。按照传统的道德观念,父母年迈时子女应尽赡养义务之责本是天经地义,然而现实生活中往往事与愿违,“银发诉讼”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本起案件与常规的赡养费纠纷不同,双方当事人虽是亲戚,但并非直系血亲,赡养义务的产生系基于双方之间的附义务赠与合同关系,在一方履行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后,另一方理应在接受赠与的范围内尽到赡养义务。


首先


阿萍在接受赠与后,有较长一段时间未支付赡养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在老人年迈,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将会使老人的生活陷入困苦,有悖于双方之间达成的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初衷,于法不当、于情不容。


其次


相较于阿萍接受赠与的房屋价值来说,其已支付的赡养费远远低于受赠房屋的市场价值,如采纳阿萍的意见将造成利益失衡,若赡养费金额过低,也无法有效地赡养、扶助老人。老人生活所需的、合理的费用,阿萍理应在受赠的范围内尽量予以满足。


最后


双方仍系亲戚关系,从传统道德上来说,百善孝为先,从法律规定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阿萍作为赡养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能够安享晚年,也为自己的子女树立良好榜样。


银发老人是应予充分尊重和关爱的群体,我们不仅要提倡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更要强化法律的最终保障力。在日常生活中,要引导、教育广大群众树立尊老、敬老、护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向每一位老人、每一个家庭传递司法关怀,让法律成为银发老人可以安身立命、共享天伦的强大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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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翠律师,法学学士,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以来承办很多的债权债务,合同,婚姻,劳动,工程款等各类案件,用专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27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