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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婚前协议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81人看过

婚前协议 婚前财产 离婚情形

一、审理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二、办案律师

杜芹律师、朱楚欣律师

三、案情简介

2005年,双方相识相恋;

2006-2013年,女方赴美求学至硕士毕业,男方一直在国内生活,期间主要通过电子通讯联系;

2013年,女方回国,双方感情进一步升温;

2013年3月,男方父母出资购入深圳市宝安区某小区房产一套,登记于男女双方名下,并办理房屋贷款;

2015年2月1日,双方在罗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环境、教育背景、性格、观念等差异大,矛盾逐渐加深;

2015年12月,男方提出离婚;

2016年2月,因数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女方决定委托本团队提起离婚诉讼。

2016年3月,男方提交证据,其中有双方在婚前共同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一份,协议中双方共同确认,宝安区房产虽登记于男女双方名下,但实际为男方购买,该房产所有权及增值收益均归男方个人所有。

四、本案焦点

1、双方的情况是否构成法定可判决离婚情形?

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有效?

3、未对房产出资,就一定无法主张及分得补偿吗?

五、办案结果

我方撤诉,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六、律师分析

1、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本案无论从双方感情状况还是书面证据的呈现上,均未达到符合法定离婚的情形,在此情况下,若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大概率也是不会判离的。预料到案件初次判离有难度,我们提前提示了当事人,并建议当事人如果想尽快离婚,建议先行尝试协商解决。

另外,考虑到当事人才刚毕业步入社会,对于感情的处理有时可能缺乏理性及长远的考量,因此,我们也充分地征求了当事人父母的意见,当事人父母亦表示充分尊重孩子的想法,当事人表示与对方私下无法协商,最终决定通过诉讼方式促进调解。

2、关于婚前财产约定的效力。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通过书面方式约定婚内或婚前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婚前财产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均依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本案的转折,就发生在我方立案后,对方所提交的一份《婚前协议》。《婚前协议》系男女双方签署,其中明确约定:涉案房产虽登记于男女双方名下,但产权和收益实际归男方所有,女方对该房产不享有任何权利。后来当事人回忆,当初确实签署过这么一份协议,但具体内容不记得了。但现在我们已经无法论证最初的事实真相,只要协议真实存在,我方诉请分得房产的机会就非常渺茫,而当事人也经过慎重考量,最终决定放弃追索,与对方协议离婚,但当事人对我们考虑问题细致周全的专业态度感到非常满意。

3、未对房产出资,是否一定无法分得房产或补偿?看到这里也许很多人会疑惑,假设本案没有婚前协议,该房产实际由男方父母出资和还贷的情况下,离婚时女方还能否分得房产或相应房产补偿对价款?

笔者认为,此问题无唯一标准答案,家事纠纷,结合的是情理法,重视相对公平,还是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于此类房产的分割,既有将父母出资认定对夫妻双方赠与,从而直接依据房产份额分割的判例;亦有法官结合双方婚姻时长、子女情况、家庭奉献、实际出资比例等综合考虑,仅给予未出资方酌情补偿,甚至也有法院选择剔除一方父母出资本金后,就房产增值部分再予分割的情况。

本案中,双方结婚时间不满一年,且无子女,两人对家庭的生活支出和维系婚姻的付出并不多。即使在未设立婚前协议的情况下,笔者认为,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考虑,女方分得房产50%份额或相应价值补偿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但还是有可能凭借婚姻法照顾女性权益的原则,酌情分得部分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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