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求浪漫的小雪忍受不了平淡如水的婚姻,背着丈夫寻求刺激。丈夫面对出轨的妻子,平静的提出分手,没有争吵,没有挽留,只是拿出一纸离婚协议让小雪签字。小雪自知对不起丈夫,也想快点离婚,对财产更是不太在意,就在那份让小雪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上签了字。二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此,形同陌路。
离婚后的小雪经济状况一直不好,身边的朋友也总说她太傻,离婚居然一分钱不拿。时间长了,小雪也开始后悔。于是小雪试着和前夫商量看能不能再要一些财产,但是前夫觉得很可笑,根本不容商量。小雪听说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可以反悔的,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和前夫重新分割财产。但是法院最终驳回了小雪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男女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生效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法律效力体现为: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
那么,财产分割协议可以反悔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司法解释对可撤销协议要求得很严格,范围很窄。这是因为,像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有其特殊性,带有更多的感情色彩。离婚当事人只有在受到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协议,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才能请求进行变更或撤销。所谓欺诈,是指夫妻一方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当做真实情况来表示,目的在于使他方发生误解,并进而作出迎合性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
可见,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只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或者撤销:欺诈和胁迫。而且提出变更或者撤销是由时效限制的,必须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小雪是主动放弃财产,而且她并没有证据证明协议是在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因此,小雪和前夫之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小雪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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