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旅行社在接了团以后,到外地参观游览时,并不是由自己带团,而是找当地的小旅游社团,认为这样一来,自己即可以收钱,出了问题,完全可以说与自己无关,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说,是不是这样呢?
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并不是这样的。按照最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如果旅行社需要将其所接受的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游社团的,首先应当考虑的是要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这也就是说我们平时所说的那些地接社也是要按照旅行社设立的条件向当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才能接受委托担任地接社;另外,这种委托还要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委托,也是不得委托的;在这两者同意的情况下,需要签订一个委托合同,把需要委托的旅游服务的各项安排,服务费用及标准都明确地写在合同中,并要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地接社才能正规合法的接受委托,带领旅行者进行参观浏览。
那么地接社在这个过程中如果造成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又如何处理呢?按照最新的《旅行社管理条例》中规定,如果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
这也就是说,作为旅行社,可能出问题时,并不是由他们直接带团时出的,但就凭旅行社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合同,旅行社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他认为是地接社的原因,也要在他向游客承担完赔偿责任后,再向地接社追偿。而不能直接让游客向地接社主张赔偿。但只有一种情况除外,那就是当地接社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合法权益损害时,地接社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这时,游客是可以将旅行社和地接社作为共同被告,而不是仅向地接社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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