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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之下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3日|分类:公司法 |242人看过


一、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的情形:


《中华企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解散时有关清算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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