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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方可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吗?

发布者:鲁翠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2日|分类:合同纠纷 |323人看过


【关键词】

建筑工程欠款/质量不合格

【裁判要旨】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2008522日,A公司与B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安装施工合同》,约定A公司承建厂房钢结构安装工程。合同约定,自竣工验收之日起15日内支付决算总价的95%,余下5%为质量保证金,自完工交付使用后12个月付清。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项目的全部内容,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依据《钢结构安装施工合同》,该工程最后决算款为2807967.93(A公司单方计算,未经B工程有限公司确认)B工程有限公司于合同签订后支付了100万元工程预付款,完工后经A公司多次催要,也仅支付了68万元,尚欠工程款1127967.93元。

2010519日,公司依据合同约A定将B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余下工程款,B工程有限公司针对A公司提出反诉,称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请求支付拆除、重做费用1220055.65元,工期延误违约金128000元。经法院聘请专业机构鉴定:公司依A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造价鉴定总价为1877001元。B工程有限公司对质量问题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1.部分支架基础混凝土强度不符合图纸要求;2.被检H型钢规格与设计图纸不符;3.部分支架挡风板内侧增加方钢管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A公司针对质量鉴定的问题,提出申请对支架基础现有的强度检测结果及增加方钢管承载力能否满足规范使用要求进行测算鉴定,经过鉴定结果为:支架桩基的承载力及外侧增加方钢管承载力满足规范要求。

【裁判结果】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B工程有限公司支付A公司剩余工程款项。

【律师分析】

本案为典型的建筑工程欠款纠纷所连带引起的建筑工程质量纠纷,作为欠付工程款的一方在另一方追索工程款时,为了达到不予支付或少付款的目的,提起质量问题的反诉请求,并要求承担大额的维修费用及延误工期的违约金,这是建筑工程类案件的一个特点。建筑工程案件中,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鉴定多,战线长,本案所涉及的有《检测鉴定报告》、《检测鉴定报告补正》以及化工防风抑尘墙安装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测算鉴定报告等,由于审理法官均不是建筑工程专业人士,均需借助专业的鉴定机构对专业问题进行鉴定。这些可能会给双方造成巨大压力,虽然得到了胜诉判决,时间上也损失很多。

结合本案,律师建议建筑工程的现场施工负责人一定要按照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进行严格施工,如需变更相关数据,一定要与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沟通,签订洽商变更的书面函件,并要求技术负责人签字,设计单位等机构加盖公章。另外,在施工过程中的索赔,如遇见付款迟延,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尽量书面通知甲方现场负责人并要求其签收相关函件。但已经违约付款的事实必须经过对方确认,以免发生本案中对方明明已经迟延付款在前,却要追究施工方的延期违约责任的情况。最后就是需要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施工方在工程施工完毕,结算书提交甲方之日起3日内,甲方不予支付或进行结算的视为认可施工方的结算方案。当然这份结算书应该保留甲方签收的相关证据,这才是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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